闫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胜
时间:2020-11-11
来源: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萌
编辑:毕文鑫
录入:毕文鑫
审核:董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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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寿县人民法院对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闫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诉讼请求,闫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自愿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800元,并在省级纸质媒体公开道歉。
今年初,闫某某上山非法猎捕狍子、狗獾各一只,并致该野生动物死亡,同日,闫某某被延寿县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立即提前介入,提示侦查机关注意对涉案野生动物进行鉴定并保存固定证据。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积极与第一检察部承办人对接,经调查核实发现,闫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案野生动物狍子、狗獾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闫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生物多样性减少,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闫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给国家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3800元(狍3000元,狗獾800元)
5月13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反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2020年9月8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对闫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移送审查起诉
庭审中,闫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失。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闫某某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800元,并在省级纸质媒体公开道歉。
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打击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办案一件,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同时,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与延寿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发布延检公森联发【2020】1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促进保护野生动物常态化奠定坚实基础。
自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为国家追缴生态补偿金共计103800元,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保障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形成了以检察品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今年初,闫某某上山非法猎捕狍子、狗獾各一只,并致该野生动物死亡,同日,闫某某被延寿县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立即提前介入,提示侦查机关注意对涉案野生动物进行鉴定并保存固定证据。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积极与第一检察部承办人对接,经调查核实发现,闫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案野生动物狍子、狗獾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闫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生物多样性减少,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闫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给国家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3800元(狍3000元,狗獾800元)
5月13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反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2020年9月8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对闫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移送审查起诉
庭审中,闫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失。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闫某某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800元,并在省级纸质媒体公开道歉。
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打击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办案一件,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同时,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与延寿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发布延检公森联发【2020】1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促进保护野生动物常态化奠定坚实基础。
自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为国家追缴生态补偿金共计103800元,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保障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形成了以检察品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