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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制度

时间:2022-07-15

来源: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录入:毕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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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预约、接待、联系工作。
第二条  案管工作人员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审查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材料和委托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审查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提出查询要求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并告知其案由、收案时间、承办人、办案进度和处理结果。
第四条  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案管部门提出要求办案部门听取意见的,案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听取意见。
第五条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查阅卷宗要求的,案管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电子卷宗并在律师阅卷室进行查阅。律师提出需要将电子卷宗刻盘带走的,案管工作人员应及时为其刻制。
第六条  律师提出查阅、复制纸质卷宗或会见办案部门承办人并没有提前预约的,案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承办人联系,可以当时查阅的或会见的应立即办理,如办案人外出无法及时查阅或会见的,应为律师刻录电子卷宗或另行约定查阅、会见时间。
第七条  其他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案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联系办案人,办案人许可的,案管部门开放相对应的电子卷宗,或者由办案部门提供纸质卷宗。
第八条  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第九条  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移交案管部门答复辩护人。
第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转交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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