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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15

来源: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毕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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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董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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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优化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引导检察官更新司法理念,激励检察官提升业务质效,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考评涵义】本办法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职权清单、岗位说明书等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检察官司法办案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活动。
检察官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考评,适用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单独管理。检察官德、能、勤、廉等方面的考评,依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考评主体】检察官业绩考评在本院党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至九人,由本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2)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3)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4)组织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5)组织实施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并就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提出意见;(6)审查办理检察官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7)其他应当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院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负责干部人事、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工作人员组成。
在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领导下,院政工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上级检察院关于业绩考评工作的有关要求,统筹推进业绩考评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的科学设定,指导推动考评指标项目及计分规则精准落地;各业务部门负责合理设定本条线本部门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并结合业务实际及动态监测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建议,经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讨论按考评年度更新。
第四条【考评原则】检察官业绩考评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检察规律,聚焦主要业务;
(二)突出质量导向,注重效率效果;
(三)定量定性结合,分层分类实施;
(四)紧扣上级要求,融入地方特色;
(五)依托信息系统,实现客观高效。
第五条【评价要求】  检察官业绩考评根据本院检察官业务工作实际,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方面考评内容,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具体设置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六条【质量考评】检察官业绩质量考评,根据检察官案件办理、业务处理结果、任务完成情况等赋予相应分值,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坚持以业务办理结果、法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结合本院、本业务条线检察官总体工作质量水平,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和计分分值,进行加分或者减分评价。
第七条【效率考评】检察官业绩效率考评,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进行评价。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大,效率越高;反之,业务量越小,效率越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八条【效果考评】检察官业绩效果考评,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是否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政策等效果为标准,给予明显加分或者减分。对包括《检察官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在内的,以及引领司法办案、创新司法理念、推动社会进步等案件,给予更高加分。因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等引发负面舆情、申诉信访、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九条【指标调整】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实行考评指标设置要根据党和国家工作部署、司法政策、检察重点工作和具体办案情况变化,针对本院重点工作和办案业务突出问题,为促进相关检察业务工作,每半年或者一年对考评指标作评估研判,视情增加或者减少考评指标、调整具体分值,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核备案。调整考评指标,应当充分听取一线检察官的意见建议并在调整后及时公布。
第十条【计分方式】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其中办案(业务)质量、效率、效果得分的权重分别为40%、30%、30%。依照本实施办法计分规则对质量、效率、效果指标进行量化积分,对应加上预设基础分后,采用标杆基准分法计算各项权重得分:在本部门或者同层级同业务条线中,计分最高的检察官得基准分(即权重分),其他检察官的权重得分为各自计分与最高计分的比值乘以权重分。三项权重得分相加,即为检察官业绩考评总分。
第十一条【办案质量计算】以“办好案、办精品案”为导向,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监督等情况,对不同案件(业务)质量指标给予加分或者减分。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指标不重复计分。
第十二条【办案效率计算】以“快办案、多办案”为要求,按照考评周期内完成检察业务工作量的多少,确定办案效率得分。办案效率综合考虑办案强度、业务类型、难易程度、个人贡献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办案效果计算】以“三个效果”为标准,对涉及加分或者减分的办案效果事项,经考评委员会审核后予以计算。开展扫黑除恶、服务民营企业、司法救助、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创新性工作等成效显著的给予加分,对办案或者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引发负面舆情、涉检信访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且负有责任的,给予减分。
第十四条【负面评价内容】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
第十五条【平衡比较】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原则上在本院同类业务岗位之间进行比较。评价结果由院考评委员会结合本院实际,综合考虑检察官所在部门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等因素,对不同业务条线、岗位的检察官进行综合比较,作出检察官年度业绩合理评价。
第十六条【考评实施】检察官业绩考评可以采取平时业绩考评和年度业绩考评相结合,群众监督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业绩考评以平时业绩考评为基础。
检察官平时履职情况和办案业务数据由所在业务部门记录并计算分值,案件归档工作、案件流程监控、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质量评查、“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理论与实务研修、法治宣传工作和有关重大敏感、突发案(事)件请示报告工作,以及引发负面舆情、涉检信访、申诉等其他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记录并计算分值,提供考评依据,定期报送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平时业绩考评,根据所办业务类型由相关业务部门记录并计算分值,并报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备案。检察官认为办案业务数据和履职情况记录有误的,可以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反映。
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评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检察官及所在部门。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根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情况,向院党组提出考评对象能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意见。
第十七条【考评要求】业绩考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要严格审核,接受上级检察院监督检查。检察官存在漏填、错填业务信息情形的,应当予以减分;存在瞒报、虚报业务信息情形的,当年年度业绩考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视情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评价结果失真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特殊情形】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经组织选派参与非属检察业务的专项工作、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建议。(2)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3)考评时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再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4)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领导办案】本院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执行高检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有别于其他检察官,根据职务特点和工作职责,在统一设定平均分的基础上,对其办理的检察业务进行单独计分,作为评定业绩考评等次的依据。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上级检察院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原则上在本院进行,考评结果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考评,依据其所在部门工作成效、个人办案和其他业务工作情况,由分管副检察长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由检察长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后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第二十条【结果运用】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院检察官总数的30%,并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年工作成效对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考评等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不合格:(1)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2)办案质量、数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3)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造成恶劣影响的;(4)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5)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的;(6)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7)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的。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能代替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奖金分配应当根据考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
对检察官办案和从事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评价,是评价是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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