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 首页/ 检察业务/ 民事检察/

五一特辑| 延寿县人民检察院对劳动者关心的问题

时间:2023-04-26

来源:未知

作者:李泽慧

编辑:毕文鑫

录入:黑龙江省延寿县人

审核:董兆龙

【字体:  
 
一、在劳动者年龄方面,法律有何规定?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区域的,劳动者如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在劳动争议中,若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起诉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劳动者可以选择向自己最方便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向不同的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企业合并或分立了,劳动者向谁主张权利?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四、分公司的劳动者可以向总公司主张权利吗?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劳动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六、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八、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九、劳动合同无效的,职工领取的报酬是否要返还?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十、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吗?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文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即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延寿人民检察院 邮编:150090
黑ICP备05000574号-1 延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