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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者有其得,劳动者“安薪”不“忧薪”!延寿

时间:2023-04-27

来源: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泽慧

编辑:毕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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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董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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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检察院助力依法维权,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整理出这份“安薪礼”,助力劳动者生活“安薪”无忧!
遭遇欠薪的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析:支付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它适用于债权债务比较清楚的案件,请求给付的标的仅限金钱和有价证券且已到期并数额确定。另外,还要求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必须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可以送达给被告。
支付令最大的特点是便捷、快速。一般来说,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在15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解析: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申请先予执行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申请诉前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解析: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在起诉前可向本院申请对欠薪单位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
4、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遇到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可依法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促进和解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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