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捕前公开审查 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7-10-17
来源: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高俊 王菲菲
录入:消息
10月12日,延寿县检察院对刘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进行捕前公开审查,在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和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后,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4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资金紧张,通过他人介绍,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向张某某借款6万元人民币用于大鹅养殖及归还银行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刘某某在还了几次利息后,便无力还款。2017年10月9日,延寿县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涉嫌诈骗罪向延寿县检察院提请逮捕。
在捕前公开审查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通过举证、示证,阐述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犯罪并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和理由。辩护律师发表了刘某某多次归还借款利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诈骗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在陈述中表示,自己并非不想归还借款,实在是利息太高,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参加公开审查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也认为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延寿县检察院经评议,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承办检察官当场宣布结果后,参与公开审查的各方均表示满意。
通过公开审查逮捕案件这种“看得见”的方式,不仅可以维护、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确保案件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公平、公正的满意度,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